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 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中央机关
| 部级正职
| 54
|
部级副职
| 42
|
正司(局)级
| 24
|
副司(局)级
| 18
|
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省级机关
| 省级正职
| 54
|
省级副职
| 42
|
正厅(局)级
| 30
|
副厅(局)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正局(处)级
| 24
|
副局(处)级
| 18
|
局(处)级以下
| 9
|
县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正科级
| 18
|
副科级
| 12
|
科级以下
| 9
|
乡级机关
| 乡级正职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
乡级副职
|
乡级以下
|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