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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2-2013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4年10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

    市属预算单位、旗县区政府,属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2012—2013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2—2013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委托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实行定点协议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在同一年度同种项目采购金额原则不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关定点协议的项目和具体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发文。

    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政策依据,说明原因和理由,作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审批依据。

    六、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需要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规范的采购申请文书,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需要进行公示的要按规定期限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对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购函〔2008〕119号)的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采购的,其招标投标环节执行《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和包头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且具有工程招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八、对于紧急任务、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采购项目,履行应急政府采购程序。

    九、包头政府采购管理及操作业务实行网络办公。采购人网上申报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合同登记备案和验收支付申请;财政管理部门网上审批采购计划、审核采购合同及验收资料;采购中心和代理机构共同执行网上操作流程,接收采购计划,进行招标文件确认备案,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及发布中标公告。

    十、采购人凭“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书”或“政府采购支付通知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预算内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按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规定执行;自筹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合同规定直接支付。

    十一、涉及环保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

    十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包头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三、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或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政府采购计划、办理采购资金拨付通知。

    十四、采购人要依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电子采购五步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如实填报采购信息和上传采购资料,电子采购资料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对规避政府采购制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先采后批或实际采购超过中标资金规定限额的实行审价或认证程序。

    十六、本《采购目录》由财政部门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采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财政部门另行发文。

    十七、各旗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包头市《采购目录》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旗县区财政部门凡实行政府采购的招投标项目必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定点协议商品展示、网上采购简易流程等网络功能旗县区可以使用。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上一条:包头市本级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下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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