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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印发《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2016年03月01日  来源:   作者:  点击:[ ]

    各院系、相关部门:

    《包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将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小组名单报送国资处。

    特此通知

    附:1、《包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规定》

            2、《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2007年12月11日

    附1:

    包头师范学院

    关于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健全仪器设备的验收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学校成立两级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小组。校级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监审处、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和使用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负责全校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指导和共用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二级院、系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领导、实验(中心)室主任、有关技术专家和使用管理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有监审、教务、财务、国资人员和供货方代表、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二、验收前准备

    仪器设备到货前,为了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特别是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条件准备

    每台(件)仪器设备必须有确定的使用或存放场地。场地应具备相应的安装使用条件,如电源、地线、水源、温度、防尘、抗干扰等。不具备条件的场地应提出修建改造方案。

    2、人员准备

    仪器设备订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调配使用专业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工作,必要时可外派学习,也可聘请专家到校培训和指导。

    3、技术准备

    第一,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到校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熟悉或翻译资料(图纸、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验收文件等),并熟悉合同所规定的性能、技术参数、验收条件及测试方法。

    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将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由实验室(中心)保存备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实验室(中心)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二,按仪器设备的技术条件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如安装调试中所需校检仪表,检测仪器及实验用样品、材料等。

    第三,制定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测试方案,做出验收程序步骤细则,以便验收时按方案和细则实施。必要时可及早聘请校外专家协助验收和安装调试。

    4、到货跟踪

    仪器设备到校后做到从接货到移交全程跟踪,认真记录每一台(件)仪器设备到校后行踪去向,严格交接手续。

    三、验收范围

    1、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800元以上或单台(套)价值虽不足800元,但批量金额较大的,属于验收范围,并填写《包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

    2、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原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须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四、验收期限

    仪器设备要按合同要求在索赔期内及时组织验收。进口仪器设备索赔期是九十天(指仪器设备到我国港口之日开始计算),为此,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二十天全部完成。国产设备应在合同规定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验收分两种情况:

    1、自行安装、调试、验收设备。开箱清点,按合同及装箱单核对仪器及附件的数量,并做好照相及表观记录。

    2、由供货方(厂家)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应待供货方到达安装现场后,共同开箱,并做好照相及表观记录。共同完成数量与质量的验收工作。

    五、验收的过程和步骤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国资处负责通知有关院、系、部门派专人接收货物。有关院、系、部门接货后,应及时组织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小组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期限为5-7天 (以国资处通知日期计)。因验收拖期仪器设备出现质量或其它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具体验收步骤如下:

    1、外观检查

    (1) 首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有无撞伤。有无浸湿受潮变形。内包装防震装置是否完好,以及防潮措施是否可靠等。

      (2)检查仪器设备、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 发现上述问题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要现场拍照,留下证据。 

    2、数量检查

    (1) 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 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3、质量检查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 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 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4)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4、填写《包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和《包头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5、质量检查注意事项

    (1) 对仪器设备的质量(功能和技术指标)检查一定按合同规定进行,有验收文件时,还要依据验收文件规定检验。

    (2) 质量检查必须按说明或操作手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3) 通电试验前,按说明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对供电线路必须详细重点检查。做到供电电压与仪器设备的输入电压一致,即便是熟悉的实验室,也需对电源进行测试,线路连接正确,地线符合规定,机壳处于零电位上。严防供电和操作失误而损坏设备。

    (4) 对每一步检查均需详细记录,记录包括验收时间、环境条件、试样、发现的情况和结果,以及有关的实验曲线和图形等。

    (5) 出现故障,要按说明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排除,如不能排除,及时报告国资处,请商检部门核查。

    (6) 检查结果要写出验收报告,并附原始记录和全部检验的曲线及图表。由检验人员签字存档。对于由外商人员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需由双方技术人员签署验收文件。对于检验中出现的问题,要共同签署备忘录。

    (7)在保修期内要避免保修自动失效,如:操作不当或使用电压错误,以致损坏仪器设备;非生产技术人员进行修理或改装以及涂改零件编号;在保修期内变更存放场所等。

    六、报验和索赔

    经过验收,凡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规定时,可认为经验收合格,否则认为不合格。

    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终止前20天提出报检申请单,由国资处向国家商检部门报检,并做好商检核查的准备。

    七、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2:

    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

    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1.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差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像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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