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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师范学院关于房屋(场馆)出租、出借和承包的暂行规定

    2015年03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房屋及场馆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181号2011年5月)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承包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以下简称国资处)是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的房屋及场馆出租、出借和承包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房屋和场馆对外出租、出借的原则和方式:在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及生活用房的前提下,闲置的房屋和场馆经批准可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出租和承包方式:实行公开竞争和双方协议。

    第三条 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房屋和场馆的范围包括:

    (一)教学、行政用房,包括:教学、实验、教学辅助及办公用房。

    (二)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池、水房等用房。

    (三)附属用房,包括:门房、供热、供电、临建等用房。

    (四)场馆,包括:体育馆、图书馆、会堂、会议厅、操场、球场等。

    (五)其他,包括:屋面、屋顶、墙面、构筑物等。

    第四条 学校的房屋和场馆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的房屋和场馆,先由部门申报,经国资处审核,上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租、出借和承包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承包学校的房屋和场馆。在校学生不得出租、出借和承包学校的房屋和场馆。

    第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和承包学校房屋和场馆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应上缴学校的收入。

    第六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和承包学校房屋和场馆的,以及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的,视情节处罚如下:

    (一)情节较轻的(收入2000元以下,含2000元),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收入予以全部追缴;对于拒不执行的,可从相关人员的收入中扣回。

    (二)情节严重的(收入2000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收入外,并按照收入总额的30%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可从相关人员的收入中扣回。

    (三)情节恶劣的(收入5000元以上),除按上述(一)、(二)执行外,按照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私设“小金库”论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进行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之不符的文件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包头师范学院国资处

    2012年4月17日

    上一条: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对证书、奖牌、奖杯实行定点采购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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