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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0月21日  来源:本网   作者:包师院国资处  点击:[ ]

    教备厅[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局,委属各高校:

    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对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我委曾多次发文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按规定加强对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我委再次重申如下规定:

    一、各级各类学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须明确一个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并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三、危险物品的购买、领用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四、中小学(含职业学校)一般不得购买剧毒药品,因实验所需必须购买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按以上程序严格管理。

    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学校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方面的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请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工作和中小学普及实验教学工作,强化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度。同时再次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清除事故隐患。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7-93《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导》和GA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见附件公安部1993年8月公布)转发你们(上述文件我委近日才收到)。对该标准所列剧毒物品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剧毒物品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管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7-93《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

    1997年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下一条: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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