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
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规定,现就租赁房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6年7月20日前腾退租赁房屋,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的,可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额按月等分退还2个月租金;
二、凡在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8月30日前腾退租赁房屋,并办理移交手续的,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额以天计算退还未到期房屋租金;
三、租赁房屋腾退或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自动解除,学校收回房屋。若到期拒不办理房屋腾退移交的,按照法律、法规办理;
四、承租人自接到通知后请到办公楼210办公室办理房屋腾退交接手续,联系电话0472-6193109。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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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5
上一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家具处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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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库[2016]4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中央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决定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中央预算单位采购执行情况动态监管
财政部(国库司)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对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环节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校验,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财政部(国库司)将动态监管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定期反馈主管预算单位核实,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是否违规调剂政府采购预算,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是否超采购预算或计划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执行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发布采购公告前是否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在发布采购公告前是否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或备案。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管理,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库司)对动态监管中发现疑点问题的核实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动态监管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